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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投票須知

理事選舉 投票須知

理事選舉分為22選區,應選理事45名

1

本次為電腦計票方式。

2

本次選舉依候選人所屬之會員公會分為22選區(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臺中市大臺中、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台東縣、花蓮縣、金門縣),由全體會員代表塗選之。

3

大會主席宣布投票開始後,會員代表應依所屬之投票梯次順序進入投票所投票,會員代表如因故延誤投票梯次,則統一於最後一個梯次進行投票,以維持投票所秩序。

4

會員代表領取選票後,應使用選務小組準備之塗選工具,自行塗選後將選票(請勿摺疊)投入票區,並迅速離開投票所,不得逗留

5

本屆各選區理事應選名額,依第16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為之。

6

塗選方式為:號次 候選人

7

不列在參考名單而自行填選之人名,須為該選區會員醫師,但不以會員代表為限。填選非該區會員醫師者,該填選無效

9

塗選理事名額不得超過每區應選名額,如單區塗選超出該區應選名額,則該區無效;但塗選名額數超出理事法定名額四十五名者,整張選票無效

10

候補理事選出方式依全體候選人得票數排名,得票排名第四十六至第六十名者為候補理事,如遇出缺,由候補名單依會員公會分別優先遞補之。

11

連任之理事應受不得超過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之規定;若超出時,則超出部份為落選,由新選理事補上。以本會現行章程為例:若開票結果在應選出理事名額四十五名中,若有超過二十二名連任之理事時,以所有之連任理事互相比票,取票數最高之前二十二名,第二十三名(含)以後為落選。

12

應受連任限制之理事不得當選為候補理事

選票無效規則

全張無效

(1)

不用選務小組製發之選票者

(2)

塗選於塗選欄外或所塗選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3)

塗選後加以塗改者

(4)

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者(但書寫文字如係於選票塗選不列在參考名單而增加之候選人姓名不在此限)

(5)

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6)

將選票摺疊致不能讀取者

(7)

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塗選為何人者

(8)

全張未加塗選完全空白者

(9)

未塗選於自填候選人塗選欄中者

(10)

未用選務小組準備之塗選工具繕寫與塗選

(11)

塗選名額數超出法定名額者(理事45名 / 監事15名)

該區無效

(12)

同時塗選超過各選區應選出候選人名額以上者,屬該區無效票

該填選無效

(13)

自填候選人須為該區會員醫師,不以會員代表為限。填選非該區會員醫師者,該填選無效

有效票說明

(1)

塗選於某一候選人塗選欄中空白塗記內屬有效票

(2)

部分塗選於某一候選人塗選欄中空白塗記內,可經電腦判讀出,仍屬有效票

(3)

部分超出塗選於某一候選人塗選欄中空白塗記,可經電腦判讀出,仍屬有效票

(4)

在原塗選位置重複塗選於某一候選人塗選欄中空白塗記內,可經電腦判讀出,屬有效票

(5)

塗選並自填候選人姓名於空白姓名欄位中,屬有效票

(6)

塗選並自填候選人姓名超出空白姓名欄位,如不影響其他候選人選票判定,仍屬有效票

監事選舉 注意差異

監事選舉分為8選區,應選監事15名

1

監事選舉分為8選區(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中市大臺中、彰化縣、台南市、高雄市)

2

塗選名額數超出監事法定名額十五名者,整張選票無效

3

候補監事得票排名第十六至第二十名

4

連任之監事不得超過全體監事二分之一(7名)